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簡字第44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訴訟代理人 呂書安 林肇奕被 告 陳有德 蔡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事證,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映綺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