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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苗簡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簡字第44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訴訟代理人 呂書安

林肇奕被 告 陳有德

蔡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事證,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