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6號原 告 姚寶彩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被 告 張姚聯珠
姚朝明
姚彩琴
姚金子
許姚寶霞
姚寶釵
姚維銘
姚維德
姚維爵
陳姚寶雪
姚淑芬
郭杜濱
郭坤林
郭國財
郭國英
梁芳溢(即郭素燕之繼承人)
梁家通(即郭素燕之繼承人)
梁家慈(即郭素燕之繼承人)
梁馨云(即郭素燕之繼承人)
郭素麗
李俊德
吳李桶子
李月女
李美女
李麗嬌
姚炳煌
姚炳森
楊育英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士毅被 告 楊士弘
楊士興
姚宥妃(原名:姚惠齡)
姚燕婷
鍾一鳴(即姚俊銘之繼承人)
姚俐竹(即姚俊銘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之被繼承人姚羅香妹所遺之遺產,准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及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分擔。
理 由
壹、事實概要: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姚羅香妹於民國74年7月26日死亡,遺有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嗣系爭土地共有人即訴外人王丕彰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經本院以109年度苗簡字第604號判決,將系爭土地全部分歸王丕彰單獨所有,再由王丕彰以價金補償其他共有人,而被繼承人姚羅香妹應有部分即持分1/20所受補償之金額共計555,438元(下稱系爭提存金),經王丕彰於111年12月2日提存至本院提存所,足見系爭提存金為被繼承人姚羅香妹之遺產。又兩造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提存金為兩造所公同共有,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提存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李月女、李麗嬌均到庭同意原告之主張。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定有明文。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規定甚明。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姚羅香妹於74年7月26日死亡,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姚羅香妹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604號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存字第382號提存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戶籍資料可佐,核與原告之主張相符,且為到庭被告李月女、李麗嬌所未爭執,並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其餘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價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 條第2 項規定自明。復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本件兩造對於系爭遺產經其他共有人訴請分割後因補償所得系爭提存金,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全數達成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遺產即系爭提存金及所生利息之公同共有關係,由兩造各依應繼分向本院提存所領取系爭提存金及所生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附表一:
編號 遺產明細 分割方法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382號提存金新台幣555,438元及其利息 原物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繼承人 應繼分 姚寶彩 1/6 張姚聯珠 1/6 姚朝明 1/36 姚彩琴 1/36 姚金子 1/36 許姚寶霞 1/36 姚寶釵 1/36 姚維銘 1/30 姚維德 1/30 姚維爵 1/30 陳姚寶雪 1/30 姚淑芬 1/30 郭杜濱 1/42 郭坤林 1/42 郭國財 1/42 郭國英 1/42 郭素麗 1/42 李俊德 1/30 吳李桶子 1/30 李月女 1/30 李美女 1/30 李麗嬌 1/30 姚炳煌 1/108 姚炳森 1/108 楊育英 1/168 楊士弘 1/168 楊士毅 1/168 楊士興 1/168 梁芳溢 1/168 梁家通 1/168 梁家慈 1/168 梁馨云 1/168 姚宥妃 1/324 姚燕婷 1/324 鍾一鳴 1/648 姚俐竹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