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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苗小字第 107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073號原 告 張清川被 告 李玟坤上列原告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1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8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85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通訊軟體Telegram綽號「變態」、「賣安呢」、「伍八拉」、「火雞」之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5月14日下午3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為新竹芙洛麗飯店人員,向原告佯稱:系統錯誤導致重複訂房,須使用ATM操作辦理取消程序,才不會自動扣款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5月14日下午5時11分許匯款9,985元至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再由被告於至彰化銀行苗栗分行提領而出,並從中牟取提領總金額2%之報酬。被告因上開犯罪事實,經本院於112年6月1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15號判處:李玟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情,有判決書所載證據為憑,堪信為真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日期: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