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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苗小字第 1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114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訴訟代理人 溫文聰被 告 吳武興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218號),本院於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7,232元,及自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