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小字第1227號上 訴人 即被 告 李惠如被上訴人即原 告 李潤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