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苗小字第 4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455號原 告 邱莉雯訴訟代理人 彭玉純被 告 張碧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9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5日自任會首召集每期會款為1萬元之外標制互助會,共18會,會期自108年1月5日起至109年6月5日止,於每月5日開標,每會底標新臺幣(下同)800元(下稱系爭合會),原告參加1 會,繳納會款至第8 期即108 年8 月

5 日,共繳納8 萬元;惟被告於系爭合會冒用徐至正、謝卉家名義參加為會員,分於該同年2 月5 日、3 月5 日之開標日,向原告及其他活會會員詐稱第2 期(即同年2 月5 日)、第3 期(即同年3 月5 日)會款分由徐至正、謝卉家以1500元、1500元標得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繳納第2 期、第3 期之會金各1 萬元予被告,致原告受有2 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又系爭合會自第9 期(即同年9月5日)起即未能繼續進行,依爰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會款6 萬元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1173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故原告之主張堪予採認,其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 萬元,及自111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