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52號原 告 楊俊男被 告 蔡明雄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75號),本院於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遭竊之物品如苗小卷第59至61頁東昇華福五金行免用發票收據所示,購入總價總計4萬650元,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為3萬元,較購入總價低,故其請求尚屬合理。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2月20日(苗小卷第33頁,送達證書於111年12月9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11年12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