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839號原 告 陳映蓉被 告 許明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租約已終止,被告應返還原告自民國112年5月至8月之租金新臺幣(下同 )27,200元及2個月之押租金13,600元,共40,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