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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苗小字第 9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910號原 告 柏克萊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秦學思兼訴訟代理人 張淑瑜被 告 陳璧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柏克萊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2 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淑瑜4萬元,及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張淑瑜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800元,餘由原告張淑瑜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㈠被告為苗栗縣造橋鄉談文村柏克萊學院社區(下稱柏克萊社區)之住戶,其:①於民國110 年8 月29日10時43分許至47分許,以腳踢破柏克萊社區C 棟3 樓防火區劃1 面,又持掃把、棍子及雨傘等物,破壞C 棟3 樓走廊天花板3 塊。②於110 年9 月1 日12時40分許至46分許,先至柏克萊社區C 棟3 樓,持拖把打破走廊防火區劃1 面;又至同棟1 樓,以腳踢破走廊防火區劃1 面;最後至柏克萊社區B 棟1 樓,以腳踢破走廊防火區劃1 面。原告柏克萊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原告柏克萊社區管委會)因被告上開毀損行為受有損害,並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0元;㈡原告張淑瑜自93年起擔任原告柏克萊社區管委會之總幹事,負責社區帳目支出及收入等事務;詎被告:①於110年5月4日16時1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柏克萊社區管理中心外,以「只會欺負人家,賤人!」等語公然謾罵原告張淑瑜,貶損原告張淑瑜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致名譽權受損,請求慰撫金35,000元。②於110年7月28日17時15分許,在柏克萊社區管理中心外,一邊指著原告張淑瑜,一邊說「他A 錢嘛!一定是A 錢嘛,他們收的錢,那個現金流量表都不公布嘛!」等語,指摘原告張淑瑜侵占柏克萊社區管委會之款項,使在場之員警等人聽聞上開不實事項,誹謗原告張淑瑜並毀損原告張淑瑜之名譽,請求慰撫金35,000元等情,爰均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柏克萊社區管委會3萬元,及自112 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淑瑜7萬元,及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經查,被告前開毀損柏克萊社區設施及對原告張淑瑜公然侮辱及誹謗等情,前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易字第391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㈠原告柏克萊社區管委會因被告毀損行為致受有3萬元之損害,業據其提出報價單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故原告柏克萊社區管委會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112 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㈡另被告於110年5月4日16時10分許對原告張淑瑜公然侮辱,及於110年7 月28日17時15分許誹謗原告張淑瑜侵占,如前所述,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使原告張淑瑜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已貶抑其在社會上評價,被告行為已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行為造成原告張淑瑜名譽受損及精神痛苦之程度等情(見前開刑事卷宗),認原告張淑瑜就前開被告二行為,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各以1萬元、3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故原告張淑瑜就本件起訴事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4萬元及自112 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又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