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0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勝宇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鍾勝宇之被繼承人鍾沼田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鍾勝宇之應繼分比例。
五、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2年8月22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
編號 不動產 1 苗栗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2 苗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 3 苗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 4 苗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 5 苗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 6 苗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 7 苗栗縣○○市○○段0000○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