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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3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永紳間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8,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二、被告謝永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