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 告 曾榮貴被 告 蘇玉鑑
黃玉珠
蘇紹棋
蘇憲禎
蘇憲博
蘇紹美
蘇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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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蘇玉妹張維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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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美
張玉琴
張玉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請求應終止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於竹南地政事務所民國38年登記、字號為南後字第660號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復經原告陳報查無約定租金及租金數額,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又系爭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182,491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7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1,84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蘇水發 66.12 182,491元 773,604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