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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 告 葉正清

葉寶玉被 告 周陳秋惠

陳秋蓮

李瑞標

李瑞益

葉世雄

葉苑玲

葉小珍

陳葉秀枝

葉明德

葉惠珠

黃薇 (大陸地區人民)葉奕欣

葉庭豪

馮月霞

葉昇東葉昇平

葉芯彤

葉銅

葉進文葉玉嬌

林佩嘉葉牡丹葉秀美

鄧蒲家

鄧庭雯

鄧家銘

葉麗雪

葉國賢

葉時

鍾葉嘉鏈葉秀怡

葉清池葉美玉

葉美玲

林旭昇

林素珠

林美娥

林佳薇

葉繡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次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3項請求終止並塗銷苗栗縣○○鎮○○段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經原告陳報系爭地上權均無約定租金,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1,752元。

原告訴之聲明第4、5項請求被告葉繡媚應將其所有建物占用系

爭土地之部分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15,22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300元×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56.88平方公尺=415,224元)。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626,976元(計算式:211,752

元+415,224元=626,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3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1,20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葉繡湄(463地號) 39.67 71,406元 289,591元 2 葉萬春(464地號) 18.47 33,246元 134,831元 3 葉繡湄(464地號) 59.50 107,100元 434,350元 備註: ⒈編號1至3之地上權價額均未超過土地價額,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752元(計算式:71,406元+33,246元+107,100元=211,752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裁判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