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07號原 告 陳溪松
陳溪木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林美玲等間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鄭林美玲、鄭智勇、鄭智仁、余煜婷、余佳穎、余俐穎、余泓興、鄭東波、鄭碧村、鄭阿欣、鄭碧欽、鄭詠如、鄭義瀚、鄭浩廷、鄭麗君、鄭麗慧、鄭聖泓、鄧進興、鄧佳燕、鄧志強、鄧佳珍、鄭錫銘、鄭鐵城、鄭阿雪、吳雅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鄭桂芳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