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07號原 告 陳溪松
陳溪木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林美玲等間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碧村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鄭桂芳、鄭碧村已歿,如追加渠等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請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