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1號原 告 YAYA JOANA SULIT(雅雅)上列原告與被告FERNANDO MARITES LORZANO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FERNANDO MARITES LORZANO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FERNANDO MARITES LORZANO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