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12號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
陳致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明霖等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詹木火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