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16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佑興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義山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吳**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吳義山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將追加其他遺產為撤銷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四、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吳佑興之應繼分比例。
六、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通霄鎮南華段) 1 1245地號土地 2 1246地號土地 3 422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