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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45號原 告 武辰峰

武辰緯武晉宇上列原告與被告武秀英等間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8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頭份市斗煥199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武秀英、武麗君、武曉麗、武麗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裁判日期:2023-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