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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45號原 告 武辰峰

武辰緯武晉宇被 告 武秀英

武麗君

武曉麗

武麗萍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訴請被告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既在回復不動產之所有權,自應以該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目的在回復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訴外人武宜仁之全體繼承人即原告,揆諸上開說明,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10,406,141元(計算式詳附表)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06,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標的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公告土地現值(元/㎡) 面積(㎡)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 1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3,600元 2,102 1/1 7,567,200元 2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3,800元 1,221.39 1/2 (武麗君、武麗萍公同共有部分) 2,320,641元 3 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 504,400元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1 504,400元 13,900元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3,900元 合計 10,406,141元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裁判日期: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