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80號聲 請 人 陳美鈴代 理 人 許育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彥忠間請求確認讓與擔保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98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劉彥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