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89號原 告 黃盛鈞訴訟代理人 曾星翔被 告 張正興
張正輝張正源張秀綾
張宏謙張伽鎂張鈺晨張文星張文忠張文良張靖苓張耀文張獻文張翠萍張燕萍陳忠源
陳正宏陳莉羚
陳寶美陳貴蘭陳貴菊陳玉潔
陳秀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登記塗銷,系爭地上權之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是本件以無約定租金之情形核定。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451,559元;另系爭土地地價如附表所示為18,548,160元,則系爭土地1年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451,559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1,92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張雲修(479地號) 1,542.41 4,442,141元 18,508,920元 2 張雲修(479-1地號) 3.27 9,418元 39,240元 合計 4,451,559元 18,548,160元 備註: ⒈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⒉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