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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12號原 告 張海樹

張秀美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杏山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本院督促被告履行交付贈與物與配合不動產移轉,其請求內容並非明確。是原告應請補正訴之聲明,具體表明本件係請求被告交付何物或移轉何不動產所有權(須載明土地地號、建物建號或房屋門牌號碼、移轉之權利範圍等)。

二、被告張杏山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