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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12號原 告 張海樹

張秀美被 告 張杏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310,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通霄鎮) 面積 (㎡) 公告土 地現值 (元/㎡)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五里牌段五里牌小段488地號土地 3,135 2,400元 1/3 2,508,000元 2 五里牌段五里牌小段513地號土地 761 2,500元 1/3 634,167元 3 五里牌段五福小段146地號土地 2,381 2,500元 8/64 744,063元 4 五里牌段五福小段210地號土地 2,402 6,500元 8/64 1,951,625元 5 中山段178地號土地 16,513.42 670元 1/12 921,999元 6 中山段266地號土地 4,297.62 670元 1/2 1,439,703元 7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324,000元 33333/100000 107,999元 8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0,400元 1/4 2,600元 合 計 8,310,156元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