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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18號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被 告 陳辭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527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527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二、被告陳辭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之訴
裁判日期: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