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22號原 告 陳崇玄上列原告與被告NOVAL ARIZAL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訴之聲明未記載被告應履行和解書之具體內容為何,如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表明被告應給付之特定金額。
二、原告如依和解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亦應於10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