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05號原 告 張峻翰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亞芹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即請求被告返還晶片識別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寵物貓),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分別為何(如寵物貓的市價)?
二、被告江亞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