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90號原 告 梁秀貞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書即謝家珍之子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二、被繼承人謝家珍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