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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16號原 告 陳卉苧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嬌等間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玉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起訴狀所列被告「夢享養生館負責人」,是否指夢享足體養生會館負責人即被告林玉嬌?

三、有關訴之聲明第二項「因此案出席調解或開庭未能上班之經濟損失以一日1,500元計算」,此部分聲明並不明確,如欲請求,請陳明此項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裁判日期: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