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31號聲 請 人 蘇家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章榮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調解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分別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78,379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調解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三灣鄉內灣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74-1地號土地 237 1,600元 1/28 13,543元 2 574-2地號土地 661 1,600元 1/28 37,771元 3 576地號土地 6,915 1,600元 1/28 395,143元 4 578地號土地 4,205 1,600元 17/867 131,922元 合計 578,3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