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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52號原 告 觀鑑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祥瑋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辦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

二、提出被告天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給付代辦費
裁判日期: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