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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5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文龍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范通達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范**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范通達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為撤銷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四、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重測前後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范文龍之應繼分比例。

六、請原告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2年11月17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七、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頭屋鄉) 1 新二岡坪段253地號(重測前為二岡坪段二岡坪小段516地號)土地 2 新二岡坪段39建號(重測前為二岡坪段二岡坪小段179建號)建物

裁判日期:202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