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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71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義奇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徐義奇之被繼承人徐仁錱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徐○○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市○○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徐義奇之應繼分比例。

五、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2年11月21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六、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徐仁錱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示建物外,尚有其他遺產。請閱卷確認是否有所漏載,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