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胡銀妹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傳鏡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徐傳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狀附表所載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與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土地於109年12月29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原案登記資料內容不符,請確認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
編號 土 地 1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2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3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9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0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1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3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