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胡銀妹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被 告 徐傳鏡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贈與關係及同年月2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於109年12月29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原告雖以一訴主張前開兩項不同之訴訟標的,但其訴訟目的均係使系爭土地回復為原告所有,經濟上目的同一,依前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42,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
編號 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274 260元 1/5 66,248元 2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73 260元 1/5 3,796元 3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2,445 260元 1/5 127,140元 4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4,184 260元 1/5 1,777,568元 5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19.86 730元 3/75 12,260元 6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71.23 730元 3/75 13,760元 7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29.56 470元 3/75 8,076元 8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403.01 470元 15/375 82,777元 9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511.56 880元 3/75 18,007元 10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852.85 470元 3/75 34,834元 11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771.01 730元 3/75 110,113元 12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620.2 730元 3/75 47,310元 13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383 730元 3/75 40,384元 合 計 2,342,2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