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 告 黃俊明
黃淑雯黃俊晟羅黃雪珍黃雪琴黃俊偉黃若帆黃亦帆黃木宏黃采玉黃子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阿榮之繼承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黃阿榮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