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聰仁間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郭聰仁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郭**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郭聰仁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苗栗縣竹南鎮) 1 海口段港仔墘小段6地號土地 2 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802地號土地 3 仁德段426地號土地 4 仁德段188建號建物 5 仁德段367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