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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聰仁間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榮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郭聰仁之應繼分比例。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