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 告 林鎮山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卿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同小段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林阿河、郭金傳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