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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 告 林鎮山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卿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同小段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林阿河、郭金傳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