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 告 台灣鄭美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鴻運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被 告 鄭鴻銘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所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5萬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後龍鎮大山腳段) 公告土地現值 (元/㎡) 面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36地號土地 1,500元 2,968 1/1 445萬2,000元 2 100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5,407,900元 1/1 540萬7,900元 合計 985萬9,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