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7號原 告 楊春美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瑠美即被繼承人吳許彩雲之繼承人等間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繼承人吳許彩雲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