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4號聲 請 人 陳瑞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間請求防止妨害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相對人黃**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所有權人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五、記載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之調解聲請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