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19號原 告 萬紫嫺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許書凱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9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許書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