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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訴訟代理人 李秋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文間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二、被告黃冠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