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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8號原 告 莊協益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