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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 告 陳細蓮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劉乙綺律師羅偉恆律師被 告 陳政雄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第2款、第419條、第179條規定撤銷贈與,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00,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附表編號 標 的 (苗栗縣竹南鎮東平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4 地號土地 93.86 39,864 1/5 748,327 元 2 13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一層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107,500元 22/25 94,600 元 3 13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二層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58,000元 1/1 58,000 元 合 計 900,927 元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