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35號原 告 蔡宗儐
指定送達地址:苗栗縣○○鎮○○街0 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詹云儆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地號土地及同段172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詹云儆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