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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35號原 告 蔡宗儐

指定送達地址:苗栗縣○○鎮○○街 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被 告 詹云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2萬5,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原告前繳6,170元,尚應補繳7,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映綺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博愛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地號土地 559.45 18,000元 10000分之564 567,954元 2 172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657,300元 1分之1 657,300元 合計 1,225,254

裁判日期: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