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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46號原 告 王彥博訴訟代理人 陳火土被 告 陳宏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就被告陳宏仁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復經原告陳報其所有同段575-3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利益,以系爭土地現值乘以被告應有部分之方式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13,2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500元×總面積57平方公尺×被告應有部分1/2=41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