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10號原 告 黃秀霞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斌間代位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陳文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若欲追加上開土地所有權人陳○○為被告,並應提出其戶籍謄本併具狀追加其為被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